(教高厅[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观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
抄 送:解放军总参谋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03年5月6日印发